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接照一九八零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时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并携带户口簿(工作证)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婚后再结婚的,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登记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当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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