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前各方原有的财产。无论是自己积蓄、经营的财产、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财产、与前配偶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等等,都是婚前财产,应属本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预或侵占。但如结婚后,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最好经过公证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证明,以免发生纠纷时无从查证),对各方的婚前财产不分彼此,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结婚前各方购买的结婚用品,能够明确分清的,就属于各方的婚前财产。如难以分清为谁所有,或在恋爱过程中,双方感情较好,将工资收入合在一起,购置结婚所需的物品,一般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两条规定,指的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至于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一般说来应该仍归自己所有。这与一九五○年公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相比,显然有所不同。当时的婚姻法特别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把男方的婚前财产列入家庭财产的范围,与女方共有。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对刚从封建婚姻枷锁下解放出来的妇女,从经济上给予特别保护,以提高妇女地位,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解放三十多年来,妇女一般在政治上已经得到解放,经济上也已得到独立,男女双方都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而生活。因此,一九八○年修改公布的婚媛法对婚前财产和家庭财产作了如上的修改,更加切合当前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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