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兄、姊在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时,有抚养弟、妹的义务:第一,兄或姊有负担能力;第二,父母已经死亡(包括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手续宣告死亡),或父母虽健在,但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第三,弟、妹须是未成年人。在具备第一、二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弟、妹虽已成年,但无经济收入和工作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兄、姊也应抚养帮助弟、妹。反之,如果父母已死,兄、姊没有劳动能力或无经济收入,生活也确实困难,弟、妹又有负担能力的,也应对兄、姊扶养帮助。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法制与道德原则的。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兄弟姊妹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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