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所谓应负的违约责任,通常就是要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制裁。它规定违约者除了支付违约金以外,如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因为我国的经济合同是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不履行经济合同,就会影响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所以,违约者赔偿以后,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应继续履行。《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分清责任,督促领导
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改进工作。《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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