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申华公司有长期的汽车维修业务关系。2001年,申华公司在王某处共维修汽车十余次,欠下汽车修理费16万元。王某几次催要,申华公司总以经营不景气推脱。无奈,王某只能诉至法院。可他又怕在诉讼期间,申华公司转移财产。他通过关系查到申华公司帐户上有8万元,同时将申华公司5辆汽车车号记下来。王某想让法院把申华公司的这些财产扣下来,可又不知道该办理什么手续?
王某所谓把申华公司财产扣下来,在法律上称为财产保全。它是指人民法院为避免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简单来说,财产保全是法院为确保以后的判决能全面履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临时查封、扣押、冻结起来,限制当事人进行处分。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申请有道理的,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王某的案件中,王某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原则上应等同于要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同时,还要向法院交纳保全费用。提供担保,是为了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对被申请人产生不利后果。法院对申华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也不是针对该公司所有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的范围指的是要求保全的财物的金额,要和诉讼请求的金额适当。如王某的诉讼请求是16万元,他可以请求法院对申华公司相当于1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在保全方法上,王某既可以请求法院对申华公司价值相当于16万元的汽车进行扣押;也可以请求法院冻结申华公司的帐户,不足部分可扣押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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