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爷与周大妈结婚20年,无子女,家住北京市西城区。
1999年10月份周大妈回辽宁老家,不幸在乘船时遭遇海难,从此下落不明。2002年1月,周大爷结识了丧偶的王老师,两人情投意合,欲结为夫妇。但周大爷与王老师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们,周大爷原来的婚姻还是有效的,不能给他们登记,这件事情必须去法院解决。周大爷很奇怪,自己原先的老伴现在生死不明,去法院又有什么用处呢?
实际上,周大爷可以去法院走一个特别程序,即宣告公民死亡,来解决这一问题。现实生活中,有人因某种原因而下落不明,与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债务关系、遗产继承等,就处于停滞状态,可能会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因此,法律设置了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的程序。
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下落不明,持续时间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则依法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失踪后,对失踪公民的财产设立代管制度,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则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则可以宣告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也即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自然终止,遗产继承开始。当然,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后来又出现了,则由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其已经分配的遗产应当返还,但其婚姻关系并不自然恢复,在宣告死亡期间,其配偶再婚的,则后一个婚姻关系有效。
周大妈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已经满2年,周大爷作为进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周大妈死亡。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结束,而周大妈的个人财产则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法院不会主动行,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能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要提出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书。对公民的申请,法院予以审查,认为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认为申请的形式要件有欠缺的,限期令其补正,补正后立案受理,逾期不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都属于特别程序,除此之外,特别程序还包括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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