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患有精神病,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他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深度,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该公民的民事行为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需要确定监护人。
下列人员可以担任该公民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该精神病人经治疗后病情痊愈,能够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根据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将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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