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我们把客户的档案建立起来后,我们面临着通过已有资料分析欠债的原因,分析出真实的合情合理的债权,并制定相应对策和讨债计划,开展实质性的讨债行动。这个时候制定讨债计划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它可以使征讨债务工作有条不紊、有理有序,从而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保证债权的回收。
讨债计划是讨债的行动方针,制定的标准既要根据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企业债务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一般应包括:
1、根据企业债务发生的时间(特指最后一次发货、送货的时间或最后一次收款的时间或双方展开某种协商的时间)的先后,结合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普通时效为两年),对已经超过或将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抓紧分析其形成原因,并通过上门对帐、协商、调解、托收等多种非诉讼的手段来征讨债务。特别是那些涉及金额大的欠债客户,更要特別重视如果人手不够,可考虑增加人手或请律师、法律顾问等帮忙解决。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无特殊情况丧失了寻求法律的救济,但企业并没有丧失追讨权,企业可以通过协商等非诉讼的手段追讨,一旦对方有还款的意思并有某种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明,企业就可以据此证明重新寻求法律的帮助
2、对于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债务纠纷,也应按债务发生时间的先后排队,逐一进行解决,在与欠款客户展开接触的时候,应做好有关记录录音、让对方签字等,以期延长和使诉讼时效中断,在手段上按非诉讼手段—一诉讼手段的次序进行
3、对于原经办人经手的业务,而其又仍在本企业,应视情况令其限期处理,必要时参与处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4、对于已通过各种手段获解决的,无论是已收回欠款还是部分收回欠款,或是欠款原因纯属己方责任造成应由已方承担的纠纷应及时写出情况的汇报报总经理、董事会处理后,要求财务对这笔应收帐做出相应的帐务处理。对于经法院判决或调解而应回收的欠款,应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半年或一年),当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未自动履行时,应及时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债权的流失。
总之,讨债计划应是全面而周全的,并应包括对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的初步估算,做到心中有数,使下一步的讨债工作建立在合理的计划之内,避免浪费,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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