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方的各种违约行为、欺诈行为、拖欠行为引起的欠款行为是大量的,也是债务清理人员要采取各种讨债行为加以征讨的,基于买方的各种主观行为造成货款被拖欠的情况如下:
1、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纯属欺诈行为,买方常常以货到付款、资金周转困难或先付少量货款拿到货后就逃之天天的办法来欺骗卖方。当前,个人,包括个体经济户、个人承包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一小部分人往往利用合同,签订假合同,拿到货后即逃之夭夭;或死皮赖脸,推说做生意亏了本,无钱支付货款;有的拿到货卖出之后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东北某市程氏,打着××商场的名义,与中发公司签订了价值10万元左右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到15天之内付款,而事后才知道其帐号上仅有800多元钱,根本无力付款,而其拿到货后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直至其将货款挥霍殆尽,使中发公司蒙受10万元的损失
浙江某县王×,借卖方饮料滞留该县难以脱手之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留在该县负责销售的中发公司黄×,吹嘘其有能力销售该批货物,等货到其手后,王×迅速转卖,随后不知去向,造成中发公司数万元的损失。
广东潮州许氏承包了某军区军人服务社,1989年她以军人服务社的名义与中发饮料公司签订了由其供应若干吨白糖的合同,中发公司即预付了全部货款,许氏拿到货款后仅供应了一半数量的白糖,其余的白糖却迟迟供应不上,当中发公司要求其归还相应货款并上门讨债时,许氏推说其钱被他人所骗,现在确实无钱,她的服务社也因各种原因被其军区收回,家中也没任何值钱的东西,按法律规定该军区军人服务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该军人服务社说承包人许氏已多年未交管理费和房租拒不承认承包关系,且军人服务社对外的帐号上也无资金,多次追讨未果,造成这笔货款无法回收。
2、买方不按约付款还常常以市场发生变化、销售困难为借口,要求推迟付款或减价处理,实际上是逃避付款。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一般来讲,市场趋势是一种可预见性的因素,买方进货应有充足的预测和对策,责任不在卖方,如果买方是抱着拖欠货款的目的而搬出这些理由的话,那就更不应该。销售困难并不是买方欠款的充要条件,卖方完全有理由向买方追索欠款以及违约金、滞纳金、银行利息,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如果是采用买方代为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买方即使将货物已经全部销完,也常以销售困难或还未销完为借口拒付货款。
4、常见的一类拖欠货款的情况是买方借口某些问题未得到解决而拒付全部货款。中发公司在东北某市的客户借货物到站发现短少几件为由拒付全部货款,同时极力回避与中发公司对帐,加之路途遥远不方便去人,一拖就是几年,按理,卖方代办运输时将货物交付卖方所在地的货运部门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自此以后发生的货物短少等情况应由买方向有关部门索赔等,而不应以此为拖欠、拒付货款的借口。
5、买方还常常以卖方所交货物质量欠佳、数量略有出入、卖方业务员有借款、广告宣传费未付等等借口拒付货款。前面曾提到,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等即使是违约的,也不是买方拒付全部货款的充分必要条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办法,而试图以此为借口拖住货款不给的行为和动机本身就是错误的。
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商业信誉一塌糊涂,旦货款或货物到手便置对方义务、对方利益不顾,对对方的讨债行为或寻找种种借口予以唐塞,或打“游击战”、“捉迷藏”或强词夺理,或耍赖皮,利用目前商业秩序较混乱、执法手段不严等漏洞予以赖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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