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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方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9-12-11 11:13  浏览次数:

    若站在卖方的角度对卖方的应收款(被外单位拖欠的货款)进行清理时,将发现这些应收款中有近乎一半是由卖方自身的原因引起的,因为责任自负,这使卖方的应收款大打折扣。
    1、贵州某单位在中发公司的财务帐上反映出欠款为2万多元,而无其它有力的证据加以证实,经过多次与对方联系,对方单位才勉强出示了一份中发公司当时的业务员所写的证明(这份证明或复印件在中发公司及业务员手中却都未留底),上面说明其中1万多元的货款用现金已交给了该业务员,其余的货物(饮料)已由该业务员提走。可见贵州某单位与中发公司的2万元货款业已结清,并不存在中发公司帐面记载的欠款的现象。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贵州某单位所谓2万元的欠款,事实上是由于卖方业务员及财务做帐引起的,责任不在买方,这是卖方自身原因引起帐面欠款的一种情况
    2、新疆某商行在中发公司帐面反映的欠款为13000多元,中发公司藉此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行归还欠款。法院立案后,要求对方答辩。对方在答辩中出示一份证据,证明中发公司当时的副总经理曾同意将该批饮料的价格降低50%出售,这50%的损失从货款中扣除,并有中发公司开出的冲红字的发票为证,而这两份重要的证据中发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发现,这个冲帐的红字发票所列金额恰好是13000余元。由于钱货两清,中发公司只能撤诉
    再如、西安某糖酒公司在中发公司帐面反映的欠款额近20万元,经调查发现中发公司当时与西安某糖酒公司曾有过一份协议,协议规定,鉴于当时饮料市道暗淡,加之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中发公司愿承担12余万元的损失,双方自此协议签署起钱货两清,可当时这份重要协议,却在中发公司的帐面上未得到剔除,加上后来发生的8万元欠债共计20万元,可见这笔欠款实质应是8万元,而不是20万元。
    3、造成所谓债一虚假债务的原因还有卖方业务员在买方借样品、借款(一般须征得买卖双方同意)、广告宣传费、有关折扣、劳务费等的开支,这些开支按规定应从买方的货款中扣除而卖方未予扣除,也会造成虚假债务的发生。
    4、卖方债务形成的原因很多是基于合同引发的,其中部分是卖方自身违约造成的,包括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品种、交货的数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引发买方对货款全部或部分的拒付,这种违约包括:
    (1)卖方在质量条款上违约:质量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卖方违反了合同的质量条款,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货,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要求重新交付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产品。当然,发生这种情况并不表示买方有权扣住全部货款不付,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充分协商出具体解决的办法,实际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般原则性强、不具体、权利义务模糊,客观上给双方履行造成困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充分考虑到质量条款的方方面面,包括规格、适用的哪一级标准、具体有什么内容
    上海某贸易公司从中发公司购进了一批价值为20万元左右的饮料,货到上海后发现其中约3000箱的饮料未打上生产日期,标签上无厂址,二氧化碳含量低于上海标准,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上海某贸易公司即以此为由拒付全部货款,而中发公司则坚持说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厂方标准,至于生产日期,厂址未打上可以补打等。后经诉讼虽追回6-7万元,但因质量问题仍损失10多万元。质量条款不仅包括规格、标准,还应包括卖方交货、买方验收时对产品的三证即产品出厂合格证、卫生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对这些证的交付和验收也是属于质量和交货交款的范畴。同时,产品的标识、商标、内外包装上还应印有生产许可证号码、厂名、生产日期等,如果没有这些,或在通知补交的期限内未予补交,也可视为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并自觉地遵照执行,只有严格遵照执行,企业才能对买方拒付货款的行为理直气壮地进行有关的征讨活动。无论是合同签订阶段还是履行阶段,双方都应严格按合同法、合同、产品质量法等的要求去执行,但由于实际中合同法知识不普及,由此带来的许多问题需要双方充分协商解决,质量出现某些问题并不是买方拒付货款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
    中发公司的欠债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还有产品已过保质期,包装未贴封口胶造成散箱、破口(2)由卖方自身的违约而造成的债权还有基于交货数量引起的,即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好卖的品种少交,难卖的品种多交,有些卖方违约,而且明显超过了买方的承受能力和经营范围,从而引起买方拒付货款。
    贵州某服务公司向中发公司订购易拉罐的荔枝汁、橙汁各5000箱,而中发公司不仅违反合同在应交货的一个月后才交货,而且错发成了355毫升的易拉罐的苹果汁5000箱,0.5升塑料瓶橙汁5000箱,这在品种和数量上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贵州某服务公司当即表示异议而中发公司置之不理,并在事隔数年、对方拒付货款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货款,法院对此予以驳回。诚然,由于运输、车皮的紧张,有时在发货中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减少浪费,可能多发或少发一些,但这些应在合同中讲明,并及时通知对方,在得到同意、认可的前提下才行,而这种单方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势必引起日后的纠纷
    另外,作为卖方来讲,销售部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本企业的生产情况、仓库库存数量、品种,做到对生产、库存的品种、数量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全面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
    (3)买方也常常以卖方在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上违反合同的规定为由拖欠货款,引起债务纠纷。实际中业务员往往只管签订合同,而对履行合同马虎从事,发货往往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有的甚至一拖数月、上年,而全然不管有些商品是有严格季节性的,且有一定的有效期、保质期,过期将降低其效能直至完全无用。中发公司的债务中有几十万元的货款是由于饮料的一年保质期将到,再加上交货时间的延误,至使债权流失的
    从运输方式来讲,有些是自提,有些是包送货,有些是代办运输,实际中以卖方代办运输最为常见。代办运输中交货地点一般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车站或其他某个地点,交货时间是办理托运手续的时间而非货物到达买方或买方所在车站的时间,自此之际,卖方交货的任务就算完成,以后货物出现短少等现象(只要卖方能证明在货交运输部门时不短少,符合合同规定即可);卖方原则上不负责任,而应由买方找运输部门或保险部门解决
    由于我国运力紧张,有时想在某个时间订车皮却未能订到,这就需要业务员随时与运输部门取得联系,掌握运输市场第一手的、最新的信息,同时在签约时把某些不定的因素考虑进去,事后有变化也应及时通知对方。实际中由于这些方面的问题未得到很周全的考虑而引起的债务纠纷也是较为常见的
    以上对卖方在质量、数量、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单方面地违反买卖双方业已建立的合同,以致引发货款部分或全部得不到回收,以及卖方基于销售管理、仓库管理、仓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财务对有关信息迟钝造成“虚假的债权”做了简单剖析,总之,由于卖方违约及有关的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占卖方帐面反映的应收款(亦即欠款)的相当大一部分,责任当然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