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债务的原因还存在着其他的一些方面,例如,卖方准备交货时,出现了车祸、交通严重堵塞等其他不可预测、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引起供方不能按时履约从而出现债务纠纷;或者卖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品种、时间、地点、方式将货交给了货运部门并封印牢固,但当买方接到货后却发现货物出现了损坏、短少等现象,买方遂认为卖方未尽到按约履行的义务而拒付货款,从而引起债务纠纷,等等。
对于以上提到的第一种情况卖方能不能够免除违约责任呢?《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生活中由于对不可抗力引起的债务纠纷双方意见不一,再加上货物市场价格的变化,经常容易引起债务纠纷,供方认为引起迟交货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自己可免除责任;需方认为因供方的迟交货而使自己蒙受重大损失。这样.双方互相推诿,致使货物遭受损失,对于这种损失,供方认为应由需方负责,需方认为应由供方负责。
对于这种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该由谁负责的间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卖方如果确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且卖方做到了及时通知、及时防患,那么可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但并不表示卖方可免除交货的义务;双方对此应认真协商,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继续履行、部分履行、解除合同等.但如果双方对货物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根据所有权归谁就由谁承担的规定,损失由有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卖方能证明自己如约交付了货物而买方以货物短少、损失等拒付货款,则买方的拒付行为是缺少法律依据的,买方在此情况下应向运输部门、保险部门索赔,而不应该拒付卖方的货款,因为卖方已尽到了按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并有证据证明自己所交货物没有短少、损失等情况,且封印牢固,而且一般来说,卖方将货物交给运输部门后货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方,因此之后的货损灭失情况应由买方向有关的部门索取赔偿,当然,这必须建立在卖方如约履行交付的义务之上,对此,《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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