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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形成的学理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11 11:14  浏览次数:

    本书所讲的债以及实际生活中常用到的债一般是“欠钱不还”的意思,而理论上所指的“债”事实上是种“债权债务”关系,就是说如果某人出卖某东西给我,不论我有没有给付相应的货款.我们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种理论上称为“债”的关系,即使我给付了货款,只要买卖关系没有结束,我和出卖者之间仍存在着债的关系;若我没按约定给付货款,我们之间也存在着债的关系,后一种情况就是实际生活中所提到的“债”。所以学理上的“债”的范围广一些,深一些.其中包括了实际生活中所指的债,并加以抽象化
    前面所提到的例子,基本上都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如果加上因建筑安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合同引起的债的纠纷,这些都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我们统称为合同之债,它们都是在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流转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这种债都是因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引起的,其中以买卖合同形成的债在实际中最为常见合同是平等主体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其根本点在于等价有偿,这种“对价”是合同制度的核心,即大家互有基本平等的付出,互有平等的得到,任何想得多付少,得而不付的企图都是违反合同的根本精神的。
    不管是做为卖方还是买方,也不管是加工方,还是接受方,托运方还是承运方,它们彼此都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并在这基本原则下确定彼此的义务,享受彼此的权利,并在履行中确实保证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有一些人(自然人、法人),他们往往在签订合同中不注意这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严肃性,草率签约,履行中却往往以各种借口推卸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讲商业信誉,这是根本违反这一合同精神的,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更多地独立地参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中,交往愈来愈频繁,如果不遵从这一合同精神,不根本从观念上、行动中贯彻这一精神,债务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从而引起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是作为法制手段的一个重要工具来行使其职权的,只有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农村专业户、三资企业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享受自己的合同权利,才能使社会经济生活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正义、公共秩序才能得到维持,否则,社会经济生活将会一塌糊涂。
    有的债的形成不是由于合同而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引起债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讲,交付不符合质量标准、数量要求的货物,不按时验收、付款,这些都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都属侵权行为,但我们把这种情况往往归入合同之债或称为“法律的竞合”而可选择适用。侵权之债是指合同之外的某些债一例如,中发公司一辆满载易拉罐饮料的货车在运输途中被一辆违反交通规则超车的车撞翻,造成易拉罐饮料大量被损坏,那么,在中发公司与这辆车所属的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侵犯权利而引起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的责任是基于那辆所属某单位的车的这种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在实际中引起的债更多地是体现在非合同之外的引起权利被侵害的行为之中。现实生活中某名星因其名誉、荣誉、肖像等人身权利被报刊侵犯而大打官司屡有所闻,就是典型的侵权纠纷。
    债的形成还可以因不当得利而引起。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得到好处利益的原因“不当”,即不符合法律。例如,某公司欠中发公司2000多元的债,原因是某公司曾向中发公司订购1000箱荔枝饮料,并给付了2万元的预付款,后由于种种原因,对方不要这批饮料,中发公司财会人员在退还对方预付款时,由于工作未衔接好,多退了2000余元,那么某公司多得的这2000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大家经常见到有的人在路上捡到钱包之后,当失主向此人索要时,捡钱的人经常说:“捡的就是我的了,这是我的运气”,其实这些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法律上规定的债的形成的原因还有一种是无因管理,这是指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而实施了某种管理行为,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管理人有权向被管理人索要,如果被管理人借口未主动要求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而拒绝付款,即成为无因管理之债。因为这种管理行为是合理的,确实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虽然为这种行为支付的费用不是基于管理人的授权行为。
    以上是学理上对债务形成的原因做的分类,实际生活中,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形成的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企业因对后几种债认识较少,自认为无法追回,这都是缺乏法律认识,只有认识了这几种债,才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