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参加过诉讼手段解决债务拖欠问题的人都知道,虽然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法院受理经济纠纷到审结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但事实上很多纠纷处理的时间相当长,有的审就是几年,而一年左右的相当普遍。诉讼程序本来就略显复杂,而法院在审理过程、取证过程、送达过程中又往往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一再拖后,审判结束也不表示可以马上收回欠款,执行中也困难重重,各方面的阻力大,法律规定不配套,使得诉讼手段解决债务纠纷显得比较费力。
自1988年以来,全国一些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础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有些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有一套专门的班子,与经济审判庭脱钩;有些则与经济审判庭合在一起,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需要的时候,可以以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名义出现
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最大特点是没有复杂的办案程序,马上起诉就经简单审查后马上收案,马上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可以结案,它跳开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程序,本着自愿、公正、合法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调解经济纠纷案件,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效益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纠纷特别是债务纠纷不断增多,有些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多,盲目起诉,有些纠纷案情简单,有些纠纷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有些纠纷因当事人相距较远,“送达”到“送达收到”到“送到回执收到”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并且有可能遗失;管辖权有时纠缠不清,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院办案人员效率偏低。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有简易程序,也有有关调解的规定,但是规定较模糊,实际中执行起来往往与正常程序互相牵涉。形势的需要,参照国外的某些办案程序,我国1988年首先在深圳率先成立了受理案件方式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这个中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觉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法院、纠纷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从而形成了经济审判工作的调解、判决和执行的良性循环。
调解中心由于没有复杂的办案程序,所以结案的平均时间为半个月左右,最快的甚至只有几小时,这与以前我国诉讼一拖就是半年、一年、几年是一个鲜明的对比。
调解中心受案的程序比较简捷,受理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限制,不管标的大小,无论当事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或涉港澳、涉台的,一律可以受理;诉讼也可以不一定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就可直接到其所在地的调解中心起诉。而调解中心也可以不受程序法的规定如送达、答辩、开庭须在多少天完成的限制,而可以采用电话、电报或其他的快捷形式通知其,也可以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心较好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调解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生效后,双方应确实履行,不履行,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不成,可以移送经济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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