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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讨债务诉讼法

    发布日期:2019-12-11 11:18  浏览次数:

    “诉讼”即我们俗称的“打官司”,指的是债务关系的一方,一般是被拖欠货款的一方,通过“告诉”法院,即将双方的债务纠纷提交到法院,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强制的手段促使债务人还款的手段。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债务拖欠的问题是目前解决债务纠纷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这种“最强有力”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种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通过法院的依法审判活动及其在债务人仍无理拒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强制划款、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部分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可以进行搜查等手段来实现的。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货款被拖欠的问题虽然是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但这种手段的使用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的条件才能有效地追回欠款,否则自己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备性、法院工作的局限性及其执行难等情况普遍地存在,债权人主动的、积极的配合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实际生活中许多人(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对通过“打官司”解决债务纠纷在法律上应具备哪些条件即如何“打官司”了解的不多,有的企业一有纠纷就起诉到法院,有的纠纷属跨地域的都不知应向何地的法院起诉,有的纠纷经过了终审判决仍向有关法院“起诉”,有的纠纷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却仍然起诉,有的纠纷在判决后的相当段时间内(超过了执行时效)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造成应有的合法权利的流
    失等,这些都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一、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债务纠纷是由债而引起的,债可以因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其中多数都是购销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引起,这些都是属于财产的流转关系,属民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范畴,含各类经济合同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等。当双方的债务纠纷提交法院审理时,法院依据的法律就是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等,除此之外,做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证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银行结算办法》等都属于通过诉讼解决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的范畴,下面分别予以介绍: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债权篇专门设定债务双方的发生“债”的关系的资格,双方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应承担哪些后果,如果发生不履行这些义务(比如拖欠货款不还),被拖欠货款的一方通过打官司的手段解决其债务纠纷应在什么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其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等规定。
    具体来讲,债务双方应拥有一定的财产,有固定的地址、相应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经营范围,并能以其财产承担相应的合同等民事义务,参予诉讼应有诉讼能力,这才算有“资格”;在具体的经济往来中,必须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一致的、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真实、合理的而不是虚假的、欺骗的规避法律的业务,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双方的经济往来一且合法成立就必须履行其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消除,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负责修复、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等惩罚,债权人如要通过打官司解决其债务纠纷,般情况下应从其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两年内起诉,对于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或其他情况则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一年内起诉,超过这个时间无特殊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予保护。
    这些是《民法通则》的一些基本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建立在符合《民法通则》有关债的内容上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双方应认真地、全面地履行这种法律义务,否则,法院在根据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将强迫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合同法》是对《民法通则》债权篇的“合同之债”的详细规定,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履行各类经济合同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当债务双方将其纠纷提交诉讼解决时法院审理时的重要实体法依据。经济业务往来按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生活中债务问题的频繁出现,都是由于双方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未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因此,强调合同纪律、严肃经济合同法规,按照法律规定解决经济合同纠纷,是防止债务纠纷发生以及有效处理债务问题的重要保障。
    经济合同法共有7章47条条款,包括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和附则。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抑或是个体企业,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不能以大欺小,强买强卖,双方各自在合同中的义务相对等、钱货相符,违背这一原则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
    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应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同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以由保证单位担保。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实践中,对保证人(法人、个人)的“保证能力”的大小、能否充分行使保证权利、履行保证义务审核不严是某些保证合同形同虚设的重要原因。保证人应有法人资格(法人)与保证范围和金额相适应的资金额度。
    经济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如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况,则允许变更或解除:(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变更或解除该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等;(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经济合同无法履行;(3)由于一方违约,致便经济合同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经济合同法规定,因谁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就由谁承担责任,这种过错也包括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承担责任是指的由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时,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不能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金。经济合同法还对违反购销合同等的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
    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包括货款的履行)发生纠纷,在协商、调解、仲裁等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时,法院可强制执行。
    购销合同属经济合同的一种,因购销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除参照《经济合同法》以外,还可参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条例》等相应的单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共A4条,其中关于货款的结算和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需方拒付货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无理拒付的,由银行强制扣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无论是债务的清理工作,还是法院对债务纠纷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三个重要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是极为重要的系统的司法规范性文件。执行这三个文件,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债务问题,有着直接的、具体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债权、债的担保以及清偿顺序等问题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它们不仅是办理一般民事案件的依据,也是清
    理债务纠纷可以依据的规定。例如,《意见》中对债权作了以下规定:
    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护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偾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抵押人如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抵押物,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意见》作了以下规定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瘦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在一定条件下可将留置物变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作了司法解释:违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约尚未给对方造成损害后果的,只需有过错和违约行为就可以确定责任,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可;另一种情况是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且损失超过违约金或者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应当由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双方协议解决。但对于故意违约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减少。对于过失违约的,可以考虑适当减免违约金,但必须是违约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主动提出申请或未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违约金计算到人民法院结案时止。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额或最低额,超过的部分无效,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法律没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意见是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所作的,若其内容与之有抵触的不再适用,其余部分仍可参照执行。关于管辖权问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单位其他人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
    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书送达时,如当事人拒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视为送达前反悔,法院应当进行判决,不能按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而且属于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经济审判庭即应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12条规定,收到诉状应及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凡补正起诉状欠缺的,不应计算在7日以内。至于对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审查,则可在立案后进行,如发现有不应立案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始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并非简单案件的,可以使用普通程序。但已按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不要改用简易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法院负责监督执行。对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适当放宽偿付期限,但要承担逾期偿付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外单位欠款可以收回的,应责令其尽快索回欠款还债。
    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履行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强行划拨的措施,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超越指定期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
    在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故意妨碍民事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或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依据,包括对债务纠纷的处理。同时也是债务纠纷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债务纠纷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从起诉、应诉、反诉、申诉、提供证据、参加庭审、上诉、判决、执行等所有方面都应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从事,从而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进行和债务纠纷的顺利解决的任务得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共有3编29章270条规定。它分别对基本原则、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审判与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专编或专章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这部法律,通过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债务纠纷可以诉诸法院审判解决,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反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同时,原告也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提供原件。当事人有遵守诉讼秩序义务,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到庭,而原告拒不到庭则按撤诉处理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理由的,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2年内申请再审。这些法定理由分别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循私枉法的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在6个月之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措施包括: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法院采取以上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法院执行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符合下述两个法定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法院提出,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裁定终结这一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法人严重亏损,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同时,债务人也可以自己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债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一些法规,包括《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关于严格结算纪律的三项规定》。,
    二、诉讼程序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债务纠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一般包括
    (一) 诉讼解决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合赛和的1.认真分析、阅读已收集整理的欠债单位档案中的材料、证明资料,清理出真实的债权即较为真实的欠款数额;尝试与欠债单位协商、财务催讨、调解等方法,并密切注意欠债单位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务状况,防止其转移、挥霍、藏匿财产的情况;在这些方法效果不佳或欠债单位有其他异常情况不利于债务的清偿时,再考虑用诉讼手段来解
    (二) 2.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范围,超过这个时间范围,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要经过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之一,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
    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本质上是促使被拖欠货款的单位及时对其债务进行追讨,并且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但实际中许多单位发生欠款无人处理、无人过问,直等到被拖欠货款足够大时才想起处理;许多单位领导人发生更换,离任的领导不向新领导交待债务工作的情况,新领导认为以前的债务不关自己的事,使拖欠货款的时间越积越长,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使其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另一种情况是,企业领导人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过于敏感,往往在未全面正确了解债的情况下,在未尝试用其他的手段解决之前就盲目起诉。
    对诉讼时效的理解,还应包括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中断及重新起算、中止,只有结合诉讼时效的规定才能使债务纠纷的起诉有合法的依据。
    3. 债务纠纷应向哪个地方的、哪一级法院起诉是属于民诉法中管辖权的问题,是债权人起诉时首先要解决的间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一审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债务纠纷被提交法院时,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可以起诉到债务人的固定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债务人的法人登记地或主要营业地所在的法院处。也可以起诉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处。如果双方已在合同中规定了其他的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也可以起诉到上述所在地的法院处。
    那么,当事人起诉到上述地点的哪一级法院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19条、20条、2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双方的权利、业务。中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包括:1.有权提起诉讼;2.当债权人不能或不便亲自参加诉讼时,或者债权人为了更加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本企业或外单位的经法院认可的其他人代替其参加诉讼;3.债权人(债务人)等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或与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他们回避;4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5.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反驳和辩论;6.有权请求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7.双方有权相互协商达成和解协议;8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上诉;9.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有关对被告的实权要求(被告有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债权人的法定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而不是滥用诉讼权利;2.必须在诉讼中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和纪律;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债权人在起诉时了解这些自己能享受的权利是非常有用的,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这些权利主张自己的应得实体权利,为债权回收铺平道路。
    (三)债权人(也包括其他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相关的、充分而必要的证据
    实际中债权人打官司时往往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其在提交给法院的资料中除了一纸诉状外并无其他有效的证据支持其观点和主张。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债权人还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诉讼要求。
    从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债权人才最了解其与拖欠人的业务及被拖欠的情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及其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从而有利于法院及时取得证据,避免当事人提出一些无根据的要求,可见,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或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义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做任何的证据调查工作,在以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地收集证据: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某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专门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的;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具体来讲,债权人应提供业务往来及被拖欠货款的合同、电报、协议、已付或拒付货款的凭证、催款、委托收款的电报、银行凭证、债务人的拒付的电报、银行凭证,有关检验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或短少的证明材料等等。提交证据(书证)一般应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副本等。
    实践中债权人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忽视对当事人陈述这种证据的收集,或借口工作忙而不收集。由于被拖欠的业务发生的时间有的相距较远,有些证明资料收集较为困难,经办业务员离开本公司,但“当事人陈述”往往对其权利主张能起到主要证明作用,因为经办业务员对这笔业务往来往往最有发言权。
    有些证据如果原告一时找不到,而确信被告拥有并有藏匿、毁灭的可能,原告应及时告知法院收集,或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收到有关证明材料后,有一个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对的过程,以确认其证明效力。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或其他证据一般其证明效力较其他种类的证据要高,往往可以直接做为定案的依据。
    (四)债仅人应有调解解决其被拖欠货款的准备。
    债权人并不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诉状和有关证据并得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就可高枕无忧了,在此期间还应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应法院的要求补充证据、提出或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还应密切注意拖欠人的经营、财产情况,主动展开磋商工作,对可能因债务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财产、货物从而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有可能灭失或因当事人的处分使其丧失有关财物而采取的一种限制债务人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当事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这种趋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等措施。实际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该慎重,包括要搞清事实、确信确有其事,并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滥用这种权利,将有可能承担相应损失的义务。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保全”措施,其中受忽视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即是说,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有逃避债务的迹象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15日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同时提供相应担保。
    向法院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所欠货款,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主动展开磋商、要求调解是有好处的。诉讼中采取调解的方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特色,这种调解可以在法院受理被拖欠货款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程序中进行,债权人应利用调解,尽量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避免矛盾激化,这样可以省时、省力,既节约了债权人的时间、精力,又避免了较为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里所讲的调解与我们第四节中所讲的调解是不同的概念,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做的调解。这里的调解人是人民法院,这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本着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的由于人民法院所具有的威严、权威性,调解的效果普遍要比第四节中的调解或其他机构所做的调解要好,特别是当调解成功并将制成的调解书送达给债权债务双方而被其接受而生效时,这种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如果不执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其执行,这一点更是其他机构或个人所做的调解所没有的效果。
    法院在主持调解活动中与其他的调解一样应本着自愿、公正、合法的原则,既不能违反法律违背事实,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亮言调解不能采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一旦有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及时提出来。调解结果也应体现合理、合法、公正的原则,否则债权人也应及时提出。
    (五) 一审程序。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有关证据在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后就进入了一审程序。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对受理的纠纷在经过第一次审理后即判决或裁决,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5日(判决)或10日(裁定)之内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宜判后所做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出起诉或上诉。但一审经调解达成合意,送达双方当事人而无拒收的情况则除外,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上诉权。
    人民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除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院可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均要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普通程序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立案。债权人以原告的身份就债务人—一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具有诉讼要求,事实和理由的起诉状并提交有关证据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这时,即表示法院受理了此案件,提起诉讼的人取得了原告地位,被起诉的人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取得了被告的地位,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权审理,有义务作出裁
    决。
    2.审理前的准备。这一阶段指的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5日之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做为原告的债权人在这一阶段应与法院的合议庭保持密切联系,并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对被告提出的答辩状仔细阅读,了解其对债务所做的解释和观点,重要的地方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予以摘抄,并做好证据的补充和如何应答的准备,针对被告答辩状中的观点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反驳意见,做好开庭对答的准备
    实际生活中原告往往并未做到以上所列的各点,他们往往把起诉状交给法院就以为万事大吉,只等法院的判决要知道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有很大的不同,当事人的主动的工作非常重要,对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权也大得多,深入细致的工作往往是成功的保证。特别是原告应针对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及时补充有关证据。反驳无力或证据不足有可能使自己败诉。黄例如:中发公司因某地容器公司交付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向某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损失,其间曾就诉讼时效的问题去该法院陈述过意见,自此之后,法院并未给任何消息,中发公司也未继续与该法院取得联系,直至半年前的某日,法院将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提前6日打电话,写信到中发公司,中发公司由于经办人出差外地,直至开庭前一天经办人才赶回公司,由于时间仓促,有关资料也来不及收集,被告提出什么观点也不清楚。在法庭上,中发公司经办人虽力主其要求,无奈证据不齐、不足,加上毫无准备,使自己陷入非常尴尬的地步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的,是否允许,由法庭决定。在庭审阶段,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可以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阶段,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在法庭上及辩论中的表现极其重要,并直接影响到判决的结果,除此之外,原告还可以借机了解拖欠人的态度,债务人出示了哪些自己还未收集到的证据,还需补充哪些证据。庭审阶段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在法庭调查中,针对审判员的提问,原告应注意回答准确、言词恳切、有理有据、思维敏捷;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应充分利用这种辩论权,向审判庭被告陈述自己被拖欠货款的事实,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对于被告的辩解,应针锋相对,语言犀利,并掌握好法庭的气氛。原告应该珍惜自己的辩论权,语言技巧要好,富逻辑性,只有这样才能博取法庭的同情,使判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要做到以上的要求,原告事前的准备工作显得十分必要,这种准备工作包括挑选具有专业知识、口才兼备的、了解和熟悉案情的、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人充当其代理人,这一点非常必要。而实际中的原告往往忽视这世点,事先无准备或准备不充分,挑选代理人或偏重官职、偏重口才或偏重亲信,使其在法庭上口说无据或言词不逊或拳脚相向,造成不好的法庭印象。
    在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会最后询问当事人有何其他陈述,作为原告也不应忽视这一表现机会,可以重申或强调自己的观点,也可以陈述自己新的观点。
    4.法院判决。法庭辩论终结,法院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法庭认为有关证据不足的,应责令原告或被告限期补足。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庭裁定是不许撒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114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案卷材料在一定期限内一并提交二审法院。
    做为原告的债权人应该了解这些诉讼程序,从而使自已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债权人在得到或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时,应认真阅读、仔细核对,一旦发现判决书中在认定事实、依法判决、诉讼程序方面有不恰当甚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应及时地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及时”是指债权人(原告)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5日或10日之内提出,超过了这个时间则上诉不会成功,判决书即生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最迟也不能晚于收到判决书之后的两年)。
    原告提出上诉应有书面的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否则无效。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法人(自然人)的资料;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应将自己对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不当提出来,有新的、未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也应提出来。同时应说明是要求撒消原判还是请求部分改判等。
    上诉状应提交给原审人民法院,由其连同所有案卷资料一齐上交其上一级法院;也可以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六)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是基本相同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全部事实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或不开庭进行审理,做出判决或裁定。
    一般二审法院可以做出:
    1.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买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变;基合不面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否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定撒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 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七)债权人为追索债务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出,事满
    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追讨债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久款的“支付令”。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17章“督促程序”中的规定。这种办法无须经过复杂的起诉、应诉、审判过程,十分简单,效果不错,既节省了债权人的时间、精力,又使人民法院能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更为复杂的案件的处理。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的条件,包括:拖欠的事实、数额是否清楚、准确无误;双方对这个数据是否无异议;对方是承认拖欠的事实的但拒不付款;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支付令是否能送达给拖欠人等。并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则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则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有异议的要在此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否则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执行措施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在发出支付令后规定的时间里对方没有异议但仍拒付货款,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对此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也随之失效,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所以,支付令不是一个简单的命令,它是依据督促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现实生活中有些拖欠款是属于这种性质的,对方往往无理拒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追讨债务直接申请发出支付令效果不错。有些债务被拖欠人事前经过摸底、扣除后了解到对方无异议的拖欠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创造条件使用这种方式。
    使用这种方式就注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条件的也可以通过协商创造这种条件,否则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追讨债务。
    (八)破产程序
    有些债务人拖欠的数额巨大,其本身的生产已停产或半停产、亏损严重,缺乏清偿能力,资产不足以抵债,碰到这样的欠款企业,债权人的债务面临不能得到清偿的危险,要钱没有,这个时候,债权人可以使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从其清算中的财产来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应得利益。对于债务人是国有企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程序。
    债权人、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但并非一有拖欠货款,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的,债务人应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的条件才行,即在某个期限内企业法人仍资不抵债的情况才可以提起申请。对于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如由债务人提出,还需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政府主管部门如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实行整顿,人民法院在其整顿期内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也不能裁定其破产。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初步审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违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其他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企业法人与债务人可进行和解,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申请破产的企业有些财物可能已作为其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那么银行就享有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按法定破产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还债财产。
    (九)债权人可依法将留置财物变卖优先受偿。
    债权人在追讨债务中,如果发现债务人有作为担保的财物掌握在自己手中,可将这笔财物留住,如果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依法将留下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权利对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有很大的作用,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符合《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实际中,债权人往往滥用这种权利,例如,派人强行扣押债务人的汽车或其他财物,派人去债务人那里抢东西,有的甚至绑架债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项权利的行使应仅限于因原合同关系而作为担保手段留下的财物,非合同关系而留下的财物一般不能行使留置权。”
    (十)债务人应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债务。一面,口债权人通过诉讼手段即通过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了其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也确定了,那么债务人就应该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判决,债务人一般都能履行还款义务,但有些债务人却故意不还,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程序。
    债权人就货款被债务人拖欠向人民法院投诉,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前面所讲的审判程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判决、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债务人一旦拒绝履行,债权人就必须求助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所依据的法律程序,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与其他手段解决的最大优越性,是诉讼手段的强制性的集中表现。只有通过这个程序,才能对经判决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强迫其履行,从而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
    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错误地认为案件交给了法院就万事大吉,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就坐等债务人如期还款,当债务人到了一定期限仍拒不还款时,债权人也不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直至其应得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有的债权人对有关法律不了解,不熟悉执行程序的强制规定,不知道申请执行的时间限制,在需要的时间不按法律的规定执行,使自已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应引起企业的高度注意。“工作忙”、“不懂相应的法律”等是他们常用的借口,而一旦应得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又慌了手脚。
    中发公司在中南某市经销商处有70万元的债权,这笔欠款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中南某市经销商未主动按判决书的要求付款,而中发公司亦未主动催促其付款,判决书下达10个月之久,中发公司才发现这笔款还未入帐,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层人民法院见判决日期离申请执行的日期相距已达10个月,已超过法定规定的6个月,遂要求中发公司提供其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中发公司也不知这时,中发公司才慌了神,又是求情又是恳求,说明不能白白丢了这70万元。由于本案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基层人民法院建议中发公司去中级人民法院查一查送达回证,确定一下收到的日期。中发公司又去中级法院始发现收到日期离申请执行的日期还差一天就满半年即6个月,这个时候中发公司才松了一口气。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了解执行程序是多么重要。企业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能以“工作忙”为借口忽视这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成立自己的法律顾问室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保护其合法利益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除了提交《申请执行书》,当事人还应提交要求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发出的支付令、仲裁机关所做的生效的仲裁裁定书等其生效的法律文件。
    债权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民事判决、裁决、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债权人申请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的格式如下,应认真填写,加盖公章。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也就是说,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则应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件的半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际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判决生效后,双方对债务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但在约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仍没还债而且这个约定期限已超过半年的时间,这时债权人可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据以执行的是生效的判决书而非双方的协议。但是这种情况应与执行中债权人与债务大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否能申请执行分开来,后一种情况仍可应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接到执行的申请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予以登记、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立案,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超过时间不履行的,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
    1.人民法院出具公函,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包括款项的汇出、汇入、结算情况;
    2.作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可向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对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应给以补偿,还应责令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金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有法院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被拖欠的货款的偿付,但债权人的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必要的。当前,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任务较繁忙,加上有小部分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不够认真,怕做艰苦细致的工作;而债务人往往采用多种暗中的手段对付强制执行,例如转移其财产、藏匿、挥霍其财产,设“明”、“暗”两种帐号,“明”帐上无钱或很少钱来逃避强制执行;有的以次品、劣品、不好销的产品抵帐;有的打惯了官司,知道了法律的弱点,与执行人员捉迷藏等等。债务人的上述种种行为往往是暗中进行,不易为法院的执行人员所察觉,加上有些法院执法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强,这样,就有可能使已经确认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所以,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共同拟定对策,打击债务人的侥幸心理
    针对债务人的设“明”、“暗”两种帐号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查询其正在使用的、有钱的帐号;也可以以客户谈生意的名义与债务人接触,套取其真实的、有钱的帐号,查到这些帐号后立即通知法院进行查封、划款。实际中虽然法院有查询帐号的权利,但如果哪个开户银行也不知便无从查起。,茫茫一个大城市,应向哪一个银行查询,加上银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查询很困难,但欠款人总要做生意的,总要用到帐号的,所以以谈生意的形式派一个对方不认识的人去套取其帐号在实际中是可行的、效果是较好的。
    实际中债务人往往因与债权人相距较远而暗中转移藏匿财产,债权人也可派人前去观察、了解其财产情况,摸清其转移、藏匿财产的地点、时间、人物等,并迅速通知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扣押、查封;对于其财产情况也应对其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仓储情况进行暗中摸底,做好拍卖的准备,找好接洽人和买主。
    实际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法院进行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还债,又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法院进行核实并通知债权人后可暂缓执行,暂促其生产恢复盈利后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从以上的过程可以看到,“一场官司”要牵涉到相当的过程和相当多的法律规范,要打好官司,法院与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都是必要的。同时,做为债权人应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认真评价自己的纠纷是否已经超过时效的规定,旦超过就不要盲目起诉,造成各方面的浪费;对于起诉的诉讼要求,自己能否提供充分而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不能提供,也不要盲目起诉,以免承担败诉的责任和诉讼费的损失,因为民事诉讼不同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收集和提供,而民事诉讼的证据则主要是由起诉人提供的,如果提供不出主要的证据,则有可能败诉或驳回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对于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不当,诉讼程序不合法,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否则,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就会生效,从而可能损坏原告的权利;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被拖欠人在拖欠人未自动履行的前提下也应该在法定的时间里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差不多到手的欠款也会得不到法院的执行而飞走。
    可见,债权人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债务应时时注意法律的规定、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那种以为只要将纠纷交到法院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追回债款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有可能丧失其通过诉讼手段追回欠款的权利,这一点企业应注意。
    三、诉讼案例。
    案例一:
    中发饮料公司与贵州某开发公司于1990年6月21日在中发公司所在地签订饮料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中发公司供应355毫升荔枝、橙汁易拉罐840箱、0.5升塑料PET可乐100箱,0.5升塑料PET荔枝、橙汁1220箱,交货日期为199年6月28日之前,交货地点为中发公司所在地的火车货运站。共计货款、运杂费64930.40元。合同签订后,贵州某开发公司即分别于1990年7月2日、1990年7月20日与某设备服务部、某副食商品签订了供应该饮料的合同,并收取了定金。
    中发公司迟至1990年7月14日始将货物交付托运,但单方面将需方需要的355毫升的荔枝、橙汁发成了苹果汁,0.5升塑料PET的荔枝、橙汁发成了可乐,且数量短少共计200箱。
    对于供方的行为需方表示反对,并退货共计30130.20元,余货收留,并于19年11月6日汇来24000元,余款10800.20元一直未付。1990年12月21日需方电报通知供126方易拉罐发生空罐、漏罐共计156箱
    对于中发公司财务应收款挂帐10800.20元,中发公司在未收集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于1992年5月23日向中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贵州某开发公司归还10800.20元的欠款,同时递交了诉讼保全的申请。
    法院经过实地了解,并通过被告贵州某开发公司的答辩状及提供的资料,发现原告的起诉不仅无有力的根据,忽视了拒付货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身的违约交货行为所致,除此之外,原告当时的经办人黄还向贵州某开发公司借款达2000元。
    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要求中发公司撒回起诉,中发公司于1992年12月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并得到了法院的同意。
    本案例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原告不仔细分析就仓促起诉的例子。我们寻求诉讼手段解决债务纠纷应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应收集足够的证据,任何仓促起诉的情况只会使自
    己陷入麻烦。
    案例二:
    新疆某公司截止到992年12月为止在中发饮料有限公司财务应收款为13910.40元,中发公司负责追讨债务的人通过财务查看了应收款的记录、有关发票、货票、保险收据、收款收据等资料,证明其债权无误,遂于1991年8月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寄给被告新疆某公司,该被告如期进行了答辩,被告否认其有拖欠货款的行为,并提供了一张由中发公司于1990年由财务部丁×开出的,上面有当时的总经理同意作降价50%处理的红字发票,从而证明新疆该公司与中发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在1990年即已结清,不存在欠款问题。法院经核实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是起诉人起诉前对有关资料查找得不够仔细从而造成了滥用诉讼手段。其实中发公司开出的冲红字的发票应该有存底作帐,如果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特别是通过询问当时的经办业务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都有可能了解到实际的情况。
    案例三:
    1989年5月中发饮料公司与上海宝力贸易公司口头达成饮料买卖事宜,中发公司于同年6月通过铁路向上海宝力贸易公司发运3000箱可乐饮料,货到上海后,宝力公司开具了提货介绍信提走了中发公司发运的可乐饮料,经验收,原告实际上提供了共计货款147624.12元的饮料,由上海生宝公司出具了收条。之后,该批饮料又由生宝公司销给了上海美力公司。嗣后,生宝公司于1989年9月汇付中发公司货款一万元,中发公司于同年11月向生宝公司托收货款遭拒付,为此,中发公司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力公司尝还货款139346.40元及银行利息、差旅费
    审理中,宝力公司否认中发公司的陈述,生宝公司、美力公司提出原告公司的饮料无生产日期,致使该批饮料大部分无法销售和部分降价销售。该批饮料样品于1991年11月经上海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鉴定,结论为可乐饮料的理化及细菌指标尚能符合《冷饮食品卫生标准》,但该产品无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等规定,故不准在上海销售。又查,该批饮料的纸箱包装上标有出厂日期,目前,生宝公司还有库存可乐饮料1586箱;另查,生宝公司超经营方式批发经营。具法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美力公司)的购销行为应属无效。原告生产的饮料定型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及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及第三人明知该批饮料无生产日期仍经销该批饮料,也应承担责任。第三人宝力公司超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该批饮料,应承担责任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各方都应返还,且都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鉴于该批饮料存放期已达3年之久,不能再行出售,故不予返还,由法院处理。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责任大小由各方承担
    原、被告及第三人生宝、美力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及第三人应给付并承担原告的部分货款、损失及诉讼费共计66200元,其中各自的份额为XX元,应于1992年12月底前支付
    2.被告和两个第三人的上述应付款项如逾期支付,按所欠款日万分之三计付原告赔偿金。人岂
    3.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