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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讨债务非正常手段

    发布日期:2019-12-11 11:20  浏览次数:

    追讨债务应使用合法的手段,而实际中使用非法手段追讨债务的情况时有出现,一些人法制观点淡漠,或是对债务人进行人身威胁,或是雇用打手乘人不备毒打债务人,或是雇人绑架债务人或是派人强抢债务人的财物扣押债务人作人质,有的投毒、甚至杀人灭口,这些都称为非正常的手段
    陈某1992年1月与吴某相识由于两人都是在某地打工的同乡,彼此谈话投机遂建立感情。1月底,陈某向吴某借7000元说是做生意并答应2月初一定偿还,吴某深信不疑。但此后陈某就一直未提还款的事,并有意躲避吴某。吴某在追讨数次未果的情况下,于1992年11月底雇请了三个老乡租用一部中巴深夜闯入陈宅,催讨无效的情况下强行将其绑架至某处,绑架3日后陈某才答应还款,回去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1986年2月,某市信达联营公司和某市钢窗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联营公司新建营业大楼所需钢窗5000平方米由钢窗厂加工承揽,所需角钢由定作方提供;每次提货后承付一半货款,全部提货后结清货款。3月初,联营公司一次提走了价值38000元的定货,但没有付款。当钢窗厂催款时,联营公司虽然答应立即承付,但拖到6月份还没有偿还。7月10日,信达联营公司的一部汽车开到了钢窗厂,钢窗厂领导乘机决定扣留这部汽车抵债。
    留置”作为法律上用来抵偿债务的方法作用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而上述例子中的钢窗厂的扣押汽车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某服务社许氏1989年与中发公司签订了供应白糖的合同,中发公司预付了全部货款20万元,但许氏只供应了10万元的白糖,余款经多次催讨始终不还,也不供应白糖。1991年,中发公司雇用一部车到许氏家,将其有值钱的东西全部搬走。
    许氏的行为虽然不对,中发公司强行搬东西的方法也不对,正确的方法是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如果发现许氏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而私自雇人搬东西的方式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