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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讨债方法的比较

    发布日期:2019-12-11 11:21  浏览次数:

    前面我们介绍了几种主要的讨债方法,这些方法各有特点,企业在追讨债务中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择其一二,有时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一般来讲,追讨债务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应本着以协商为主、协商为先的原则,灵活采用包括公关在内的多种方式。因为财务人员对财务信息、财务数据最为敏感,通过财务发出“催款通知书”及对方的对帐单等资料可逐步搞清债务问题,而且这些资料将是以后通过其它途径追讨债务的证据籍此也可延长诉讼时效。
    如果买卖双方相距遥远,信息沟通较难,则“托收法”即卖方委托其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向欠款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收取欠款,是利用金融手段收取欠款的一种好办法。协商(包括公关手段)的最大特点是不伤和气,双方感情易于交流,也不影响今后的合作,在相距不远的时候采用这种方式解决所需费用也不大,易于为双方所接受。除此之外,由于协商结果是出于双方自愿,故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这种方式的缺点是所需的时间可能比较长、精力花费比较大,一旦拖欠人推翻承诺就没什么保障,也不大适合于相距较远、联系不便的客户的债务追讨。协商不成,可以寻找调解人对双方的债务进行调解。调解也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所以这种形式也易于为双方接受,也较灵活,双方自动履行的成数也比较大;缺点是调解结果一旦被一方或双方推翻则无任何保障。
    将双方的纠纷提交仲裁,通过仲裁方式使债权得到回收是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好处是较简捷,又具有强制力,债权回收有保障。缺点是法律效力不如诉讼手段,如果方向法院起诉,或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则又得重新来反而费事。
    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令拖欠人付款。这种方式非常简捷易行,支付令一旦对方无异议而又不履行即具法律强制性,所以这种方式的简便易行和具强制性是其重要特色,但这种方式的实施首先是要对方承认欠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实际中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存在着不同意见,故使用的范围较狭窄。而且基于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编造种种理由,以书面异议的形式使“支付令”归于无效。
    申请拖欠单位破产还债也往往能使债权得到回收,但拖欠单位往往未到破产的关头,且这种程序较为复杂在实际中也使用不多。
    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解决债务纠纷具有快速、简便、结案时间短的特点,是正在成长中的比较好的方法之一,而且具有强制力;缺点是如果被告不愿意调解,或者相距较远、联系不便时,这种方法则丧失了其优越性
    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是目前最具强制力的解决办法。由于有固定的程序,有专门的班子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被广泛地采用,效果也比较好。缺点是容易伤感情,程序比较复杂,做为原告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任务比较重,采用这种方式费时较长、费力较大,有时有关费用也较其他方式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