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承揽业务,或者运输服务中,经常会遇拖延工钱,或者不给工钱的现象,使生产企业非常难堪,尤其是一些小加工企业,有可能被加工费拖垮。对一些法律意识淡薄者,不会利用留置手段,催债不仅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时甚至是劳而无获。相反,有的加工单位,不按协议付加工费,留一些“货”押着,促使对方交付加工费,问题就简单多了。
上海青年小王在北京办起了一家服装加工部,因服装款式新颖,小王的手艺也不错,生意很兴隆。
一天,店里来了一位女青年,要用带来的呢子料做一套套服和一件呢子大衣。仔细地看过样本,她选中了两种较满意的款式。小王为她量了尺寸后,告诉她一个月交活半个月后的一天,女青年突然来到服装加工部,并带了一件呢子大衣,要求按此样式改换款式。小王告诉她,大衣已剪裁好,不能再改动。女青年听罢发了一通牢骚,又提出:“大衣既然已做好,就先取回了,加工费我没带那么多,先给你20元下次取套服时再一块儿补齐。”
个体户讲究服务周到,店规可灵活掌握,以赢得顾客的信赖。所以,小王说:“好吧,先给20,欠20元下次再补。不过要写个欠条,以免以后口说无凭。”女青年无奈,只好写了一个欠条。
又过了半个月,女青年按期来取她的套服。小王说:“套服加工费40元,加上上次欠的20元,共60元。”可是女青年只付给小王40元,说:“大衣给我做错了样子,给你20元就不错了,你还想要40元呀!”小王与之讲道理,但女青年胡搅蛮缠,就是不给那20元钱。小王无奈,只得扣下女青年的套服。这可惹怒了女青年。她大发雷霆,在一阵吵闹之后,又来到了负责管理小王的服装加工部的工商管理所,告小王坑人,私扣她的衣服。工商所的干部随同女青年一起来到了服装加工部。小王把事情的原由讲明后,工商所的同志告诉女青年:“小王扣你的套服是应该的,因为你不按原来的规定支付加工费,所以小王有权扣留你的服装。这在法律上称为留置权。”
接着,工商所的同志又开导了这位女青年,女青年觉得理亏,只好又补交了20元钱。
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国《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但是留置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仍应交付债务人。法律还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是加工等企业保护债权的重要手段,从事这些业务的企业应当学会运用留置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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