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理中发现有诈骗、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嫌疑时,应引起高度重视。实践中很多单位都没有严查深究,而是当成普通的经济纠纷来处理,执法部门也没有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另外,对待这种经济犯罪嫌疑,既不宜放而不管,也不宜立即送有关机关处理,而是应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使这种嫌疑建立在比较可靠的基础之上。对于属诈骗性质的,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控告;对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应主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起到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对案发后,情况和性质不明的重大经济案件,公检法三机关要联合调查,待案情性质明确后,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归案处理;对于在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处理的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罪案,经济审判庭也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办理案件中,公检法三家要做好为企业的保驾护航工作,尽最大努力,追回被骗财物,换回给国家、集体造成的经
济损失。
经济犯罪的发生,除了业务人员的贪利之心引起外,也是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不严有关的。前面已提到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的漏洞引发经济犯罪,这里,再介绍一下如何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
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对签订合同前对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制度,对合同签约人的资格、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及条款的审查制度、合同的履行核查制度等。
现在有些企业实行严格的签约人授权委托制度或签约后实行批准制度,并建立合同登记制度,对公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合同草签后交律师或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这些都有助于减少以后的纠纷和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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