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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扣人逼债法不容

    发布日期:2019-12-20 18:16  浏览次数:

    据报道,近来非法拘禁债务人讨债的案件有增加的趋势。在有些债权人讨债出现困难的时候,就采取极端手段,把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亲属软禁,逼迫欠债者拿钱赎人,这种手段是违法的行为。

    1988年9月,深圳银河电子工贸公司与兰新无线电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录像机芯的合同,银河公司收取定金199万余元。以后,兰新无线电厂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向银河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在双方对终止合同后的定金处理问题尚未达成正式协议时,同年12月31日,兰新厂委托深圳市天达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汪×代表该厂处理退款事宜。银河公司认为与天达公司没有贸易经济关系,不同意将定金退给天达公司。在此情况下,汪×等人雇请林×等3个无业人员,于1989年2月17日下午,以做生意为名将银河公司业务员郑××骗出,并用汽车将其劫持到广州珠江宾馆。在林××等人胁迫下,郑××打电话通知银河公司划拨42万元给天达公司。次日下午汪x的女儿和出纳员到银河公司办理了划拨手续。2月19日上午,汪×到珠江宾馆拿出了事先拟好的划拨协议书,逼陈××签了字,随后将郑押回深圳放出。

    在这个案子中,汪某最终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讨债不成,自已又犯了罪,真是雪上加霜。当初,如果汪某采取合法的手段,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讨债,就不会落下狼狈不堪的下场。

    据有关专家分析,非法拘禁讨债的出现、增多,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以致发生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再加上有些地方对这类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以致有些受害人为了追索欠款,采取非法绑架、扣押人质的手段。还有些经济纠纷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切实执行,也使一些人产生采取非法手段讨债的动因。

    对于非法拘禁讨债早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发布了《关于查处在商贸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方法逼还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的通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8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刑法238条还对非法拘禁讨债作了规定,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违法的讨债者大多不懂法律,在讨债无望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干出悔恨终生的傻事。

    湖北省恩施市的唐子宇、唐洪松父子曾给李晟男的父亲装修过乐天乐美食城,因欠8000元的装修费,唐氏父子遂起歹意,他们乘事主不备,将两岁半的男孩李晟男绑架后,带回湖北省恩施市老家,打电话让李晟男的父母拿25000元现金赎人;否则后果自负。刑警一队和南元派出所闻讯后,立即开展工作,并赶赴湖北省恩施市和犯罪嫌疑人周旋。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通力配合下,几经周折,终于将小晟男成功的解救,唐氏父子双双被擒。

    绑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按新刑法的规定,以讨债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唐氏父子最终会受到制裁。作为讨债人,本来自己是受害者,如果一时冲动,采取非法的拘禁手段讨债,触犯法律,那将追悔莫及。

    当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属正常的经济纠纷,应当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起诉或投诉,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如果属经济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