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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只认人靠不住

    发布日期:2019-12-20 18:16  浏览次数:

    有些人做生意,只认人,不认单位,他们认为人的信誉好生意就黄不了,人的信誉不好,不管单位的经营状况好坏,都存在着“被骗”的风险。这种现象在生意场上比较普遍。但是只认人,在不少情况下,可能也会使你讨债无门。

    1997年7月,深圳某公司经理方先生遇到陈某,陈某称自已在深圳有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和该公司合作。方经理应邀对陈某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发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陈某,而是一个年纪较大的女人。当方经理询问此事时,陈某说:“这是我妈,没关系的,你认准我就行了,营业执照上写谁都无所谓方经理心想:公司可能会变化,但人是跑不掉的,认人就行了。于是,两公司开始合作,其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欠深圳公司货款高达300余万元。

    1999年8月,方经理发现陈在给公司的供货回单上签的名虽仍然是陈某名字,但盖的却是一个名为“深圳汉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方经理感觉情况不是很妙,就找到陈某问个究竟。陈某解释说,汉字技术有限公司也是陈某自己办的,原来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他妈,但他妈现在身体不好,不想干了,就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注销了,现在的汉字技术有限公司由陈某的岳父担任法定代表人,都是一家人,你就放心地合作吧。方经理听了陈某的解释后,就丧失了警惕,继续给深圳汉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产品,到双方发生纠纷时,陈某共欠深圳公司货款高达500余万元。当方经理找陈某索要货款时,陈某竟一反常态地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你的钱,你就去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汉字技术有限公司欠你的钱,你就去找它的法定代表人去要,与我何干?方经理只好诉诸法院。但法院并没能替方经理讨还一个公道,理由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汉字技术有限公司是陈某创立的理由不足,两家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所以货款由陈某负担的证据不足。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虽然人的信誉很重要,但是如果不了解公司的信誉,性质,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的身份,一旦打起官司,在法律上就会失去支持。一般而言,有限公司只在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经营不规范,就有可能将公司资金转出去,留一个空壳公司,公司即便承担责任,也无债可讨。在本案中,陈某是办事人员,不承担责任。其母亲和岳父承担责任但这两个靠子女给生活费过活的人根本无法承担责任,公司更无财产可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