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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受害者不要再害无辜

    发布日期:2019-12-20 18:18  浏览次数:

    在这里,我们先介绍一个荒诞不经的案例。

    1995年8月,浙江德清县某公司老板戴某从苏北缫丝厂购买一批货,尚欠20余万元货未付,缫丝厂不放心,让其找担保人,当时正在该厂联系业务的浙江余杭市某丝绸厂厂长沈某某自愿为其担保,并在担保书上写明:“保证在1995年9月11日前付清”。可到期戴老板并未付款,于是缫丝厂派一副厂长南下浙江找戴某,双方重新签了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将还款日期延长到1995年10月2日和3日付清。“延期协议”到期后,戴老板的私营企业破产,人不知去向。

    在催款无着的情况下,缫丝厂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设法讨回货款,而是设置圈套,坑害无辜。

    缫丝厂先派人找到了沈某某,声称厂里有3A级白厂丝现货两吨,每吨价格为人民币14.6万元左右,但提货时只要现金不要汇票。沈某某信以为真,并觉得有利可图(当时市价为1617万元/吨),但自己手里没有那么多现金,找到蔡某某,可蔡某某手中也没有钱,又找到费女士和周某。之后,费女士和周某便凑足了钱,4人一同去苏北购货。

    来到缫丝厂,厂里只有600多公斤货,费女士交了95415元现金,可厂方会计却写一张“收到沈某某现金95415元”。费女士当时也觉得有疑问,但厂长解释沈某某也是一块儿来的。写谁都没关系,费女士也就没在意。之后,缫丝厂又从附近的另一缫丝厂联系了941.4公斤白厂丝,他们又支付缫丝厂89327元。可缫丝厂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开发票,之后便借口走开。然而,当费女士等正准备装车将货运走时,厂里却出来十几个人强行将货搬走。第二天,他们找到当地派出所、公安局报案,他们均推脱说,经济纠纷不属他们管。

    后来费女士等聘请了律师为他们打官司,律师了解到,缫丝厂“卖”给费女士等的白厂丝实际上大部分是17.5万元/吨买来的。之所以高买低卖,就是好骗取现金。

    很显然,在这个例子中,缫丝厂的逻辑就是:浙江人赖了我们的账,我们也不择手段地从浙江人那里捞回来。然而,采取不法手段讨债,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997年初,法院作出判决,缫丝厂返还费女士等23474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612元。经过律师的努力,克服地方保护的阻力,1997年上半年此案执行完毕。

    在这里,我又想起一个案子,有一个青年,因盗窃自行车被判刑,当问及他的犯罪原因时,他竟回答是因为别人偷了他的自行车。虽然缫丝厂并没有采取犯罪手段讨回损失,但和偷车青年的思维逻辑是一致的。

    不管怎样讲,被别人坑了再去坑无辜的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如果只认自己“有理”,而不顾法律的规定,不但“理”讨不回来,还要吃更大的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