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必须用合法手段,如果用非法的甚至是暴力的手段去讨债,不仅讨不回公道,自己还要遭牢狱之灾。
屠宰户阳某因流动资金短缺,于是便拖着苏某近1500元生猪款不还。苏某的外甥林某看着舅舅为讨债犯愁,便答应帮其讨债,谁知,去了阳某家几次,一分钱也没讨回来,于是林某又请了当地的一个“朋友”讨债,这个朋友三天两头去阳某家讨债阳某甚是烦恼。1999年8月,林某又去阳家讨债,阳某正因林某雇用社会上痞子讨债生气,于是两人便“呛”了起来,阳某气急败坏之际,挥手打了林某,林某情急中顺手操起阳某的杀猪刀向正在朝自己扑来的阳某捅了过去,阳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2000年3月14日,法院判处林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林某后悔莫及。
从林某讨债伤人致死案看,是由双方打斗引起的,一开始并没“杀人”的准备,但这个案子给那些喜欢用暴力手段讨债的人个警示。法律是不能调和的,不能说你有理,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在犯罪问题上没有灰色地带,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
在讨债中,讨债者往往存在一种心理上的优越感认为自己有理,气强一些没有什么了不起,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有的人动不动就打人,有的甚至“教训教训”欠债的人,而对欠债的人来说,自知理亏,常常忍气吞声。事实上,在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债务人受到了人身攻击而诉诸于法律。尤其在偏远地区,对暴力讨债熟视无睹,没有人会给予更多的指责,更不会有“法律”去帮助他们。
暴力讨债的普遍存在,使有些人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广西梧州的张某把暴力讨债视为讨债的灵丹妙药,他把这种“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讨债方法称为“人体装修工程”,张某“装修”债务人的手段令人发指。
1995年11月7日,个体户李某向张某典当铺借款2.5万元,由其夫作担保。后来李某没有及时还款。为了逼李某还债,张树林、张树辉指使3个马仔,于1996年4月25日下午把李某及其丈夫全某押到典当铺进行拘禁。当晚9时多,他们又把全某转押到某旅社,由两个打手轮流看守。后来,李某向政法部门报案,张氏兄弟才于第二天下午6时放了全某。1998年4月29日,张树林和钟传翘指使两个打手去给李某作“人体装修工程”。打手梁某携带牛角刀与另一打手黄某窜到李某家附近守候。不久,李某带着儿子走回宿舍,黄某看见后打了个手势,梁某便冲了上去,一脚踢中李某的腰部,接着用牛角刀把李某的双手刺伤,张树林认为这两个打手没有达到使李某残废的目的,便叫钟传翘再物色打手把李某“搞掂”。钟便物色了3个打手实施伤害计划。199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中午,这3个打手携带凶器在某饭馆附近守候李某。谁知他们竟认错了人,误将赵某当作了李某,冲上去殴打了一顿后,其中一名打手用刀朝赵某的臀部连捅两刀。
不将李某致残,张树林不肯罢休,他又叫钟传翘找人好好教训”对方。钟又找来了两个打手,为其实施致残计划。1998年7月28日下午1时多,两个打手拿上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来到李某的成衣铺。当时,李某正低头看报纸,他们悄悄走上去,把硫酸朝李某的脸上泼去,李某惨叫不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被烧伤达毁容程度,属重伤6级伤残。
张某不仅“装修”债务人,还“装修”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和法院的法官。2000年4月14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树林等2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张树林因犯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有理未必走天下,讨债中,一定要用合法手段。只有采取正当的手段,才能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支持。暴力手段虽然一时痛快,但最终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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