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5条~第9条规定:
1.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3.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4.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5.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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