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5条~第9条规定:
1.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2.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3.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4.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旅客或其继承人与承运人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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