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可见,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1)干涉他人使用姓名。这里包括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无理由地限制他人改变自己的姓名等;(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假冒、盗用他人姓名一般是为了抬高行为人自己的身份、声誉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行为人盗用、假冒的动机、目的是否正当,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不仅包括直接使用他人的姓名,以使第三人误认其为被盗用、假冒姓名之人,而且也包括间接地利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称自己是某人亲朋好友,或受某人信任委托、赏识等等。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只能是故意的,单纯地因同名同姓而使他人误认的,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但若以同名同姓为条件,故意使他人误认以加害于别人的,则可以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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