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是指公民个人的形象通过摄影、绘画等造型艺术在客观上再现所形成的作品。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特定公民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雕塑等。所谓肖像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在制作和使用上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是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法人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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