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公民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以他人的肖像用于作广告,制挂历,不论其使用的结果是否盈利,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是公民以其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利,具有排他性,凡未经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其肖像者,不论何种目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得请求非法使用人停止使用。但对于其肖像的使用有新闻价值的,或以风景为主,其人物处于点缀地位者而使用的,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此外,故意毁坏、丑化他人的肖像,既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也可以构成侵犯肖像权。由于肖像往往是通过照像、绘画等方式显现出来的,而照相、绘画又是著作权的客体,这里就发生一个问题,即摄影师、画家使用其中摄有或绘有他人肖像的作品是否侵犯模特儿的肖像权呢?我们认为,就般情况说,为绘画或摄影作模特儿的公民,同意他人以自己为模持儿绘画或摄影,就意味着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因此,若著作权人发表载有模特儿肖像的作品(不论发表形式如何),则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事前明确约定了作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方式,或者模特儿事前明确表示载有其肖像的作品不得公开,而作者使用其作品超出了约定的范围或改变了约定的使用方式,或者未经模特儿同意即公开其作品,则作者的使用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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