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51条规定:
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侵权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数额如下:(1)对有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行为的,罚款100至5000元;(2)对有著作权法第46条第2、3、4、5、6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总定价的2至5倍;(3)对有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行为的,罚款1000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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