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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12-30 15:08  浏览次数: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