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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侵犯标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5:19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求处理部门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杈,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43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