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第13条规定,禁止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进行下列行为:
(1)《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列禁止行为;
(2)持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本单位或者其他名义在外国申请注册和使用;
(3)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或者具有欺骗、失实的能够引起误导的文字说明;
(4)经营的进口商品使用的商标违反我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国际公约、协定;
(5)给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扰乱外贸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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