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
1.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于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
2.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于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3.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处理,并可收缴印制单位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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