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外经贸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资格;
(4)扣减出口商品配额;
(5)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某项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
(6)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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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第14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外经贸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
(2)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暂停或者取消参加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资格;
(4)扣减出口商品配额;
(5)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某项商品对外贸易经营权;
(6)暂停或者撤销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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