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者,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里,首先必须证明受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以事实上原因为充足。危险作业固有的风险因素与受害人行为的原因竞合,不影响本免责事由的成立。
其次,还必须证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而以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为之。
如果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整个事件发生的原因,则由此所生的所有损害原则上都应由该受害人负责。这意味着该受害人不仅无权得到赔偿,而且应当对其他人所受的损害负责。但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该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对抗第三人的赔偿请求。也就是说,作业人必须对任何无辜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尽管他有权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后对故意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提出追偿。
如果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在事故发生后扩大了损害的范围或数额,则高度危险作业人可就与该故意行为有因果关系的那部分损害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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