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所称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港口、码头、造船厂、修船厂、滨海火电站、核电站、岸边油库、滨海矿山、化工、造纸和钢铁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城市废水排海工程和其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工程项目,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航道工程,潮汐发电工程,围海工程,渔业工程,跨海桥梁及隧道工程,海堤工程,海岸保护工程以及其他一切改变海岸、海涂自然性状的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除按有关规定编制外,还应当包括:(1)所在地及其附近海域的环境状况;(2)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3)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结论;(4)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其界区外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环境质量。
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港口、油码头、化学危险品码头,应当配备海上重大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建设岸边造船厂、修船厂,应当设置与其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残油、废油接收处理设施,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拦油、收油、消油设施,工业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工业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设施等;建设滨海核电站、岸边油库、滨海矿山、垃圾场或者工业废渣填埋场等,均不得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禁止兴建向我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禁止在海岸保护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护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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