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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发布日期:2019-12-30 15:47  浏览次数:

    《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作出了详尽而具体的规定。

    企业或者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内容包括:(1)油田名称、地理位置、规模;(2)油田所处海域的自然环境和海洋资源状况;(3)油田开发中需要排放的废弃物种类、成分、数量、处理方式;(4)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包括海洋石油开发对周围海域自然环境、海洋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渔业、航运、其他海上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避免、减轻各种有害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5)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影响程度及原因;(6)防范重大油污染事故的措施,防范组织,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通信联络等。

    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应具备防治油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制定应急计划,配备与其所从事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油回收设施和围油、消油器材。对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防污设备的要求是:(1)应设置油水分离设备;(2)采油平台设置含油污水处理设备,该设备处理后的污水含油量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3)应设置排油监控装置;(4)应设置残油、废油回收设施;(5)应设置垃圾粉碎设备;(6)上述设备应经我国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稀释排放。经过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含油量必须符合法定的排放标准。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是:(1)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者弃置入海;(2)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3)生活垃圾,需要在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不大于25毫米。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需要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进行其他对渔业资源有损害的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主要经济鱼虾类的产卵、繁殖和捕捞季节;海上储油设施、输油管线应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并应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漏油事故;海上试油应使油气通过燃烧器充分燃烧。对试油中落海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如实记录;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釆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对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或指派的人员,有权登临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进行监测和检查,包括:(1)采集各类样品;(2)检查各项防污设备、设施和器材的装备、运行和使用情况;(3)检查有关的文件、证件;(4)检查防污记录簿及有关的操作记录,必要时可以复制和摘录,并要求平台负责人签证该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5)向有关人员调查污染事故;(6)其他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