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为:(1)对伴有放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2)对伴有放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3)对伴有放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4)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5)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6)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7)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8)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其他部门如卫生、公安、科委、核安全局等分别依法行使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职责。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