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所受损害是由于他自己的过错所致,则被告人不负责任。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讲,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前置原因,即受害人本来能够避免使自己陷入动物致损的危险状态,如,挑逗他人之犬反被咬伤。二是受害人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后续原因,即受害人在动物致损后由于未尽保护自己应有的注意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发生。
在受害人过错和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构成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能否实行责任分担?对比,《民法通则》尚无规定。依照无过错责任的法理,加害人责任的成立不以存在过错的证据为条件,其意在免除受害人之举证负担而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所以,无过错责任并非意味着加害人一定没有过错。因此,在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过错行为构成损害发生的有效原因的情况下,无论它们是作为动物加害的前置原因还是后续原因,均可按混合过错的法理进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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