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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第三人的过错?

    发布日期:2019-12-30 16:12  浏览次数: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如果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通常指第三人的积极行为为前置原因的情形。如,某人唆使邻居之狗扑咬他人,某人向马投掷石块使马受惊伤人。

    作为动物致损的后续原因的第三人过错,也可以成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免除责任的抗辨理由。但此类情形实质上已构成另独立的侵权行为。例如,被狗咬伤的人在治疗期间因医生的疏忽而致伤口严重感染,造成肢体残废,此伤口感染、肢体残废的损害后果应由医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