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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9-12-30 16:14  浏览次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的社会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成年人还有一定差距,难以完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标的的数额、对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意义理解的程度,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等方面来认定。对于单纯接受利益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赔偿或者其他对本人有利的不损害他人权益的一般的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不同年龄也可以实施。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包括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含痴呆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可以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未发病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

    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儿童年龄太小,进行独立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法律行为一般是不可能的。法律基于保护儿童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不承认他们有行为能力,规定他们所需要的民事行为,由法律规定的代理人代理,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