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确定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首先必须査明造成险情发生的原因,然后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或活动,则应由该行为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害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人。
2.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自然力(例如雷电引起火灾),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陷于严重困难境地,等等),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确定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采取措施不当”,主要指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采取其他更有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所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所谓“超过必要限度”,就是指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被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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