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53条规定: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负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个定义,兼容了客观偶然性和客观必然性两种理论。
在存在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机会防止不可抗力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但由于过错而未能防止,则不得依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例如,船舶在获得飓风消息后冒险出航,码头管理人在获悉洪水预报后未及时将堆放低处的货物转移,在此类被告的行为与外来因素一起造成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他除了证明这外来因素之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之正常性、正当性和无可指责性,才能够成为不可抗力的抗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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