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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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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