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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非法制造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6:26  浏览次数:

    《药品管理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规定:
    1.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违反本法关于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的管理的其他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3.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7天以上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停业整顿7天以上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处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没收的药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