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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哪些行为,可以处以警告,并可同时责令限期改进?

    发布日期:2019-12-30 16:31  浏览次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1)具有违反《条例》第6条第1项的行为者;

    (2)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7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3)具有违反《条例》第13条第1款第2项、第3项规定之的行为者

    (4)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5)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6)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7)拒绝卫生监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