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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哪些行为,可以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9-12-30 16:32  浏览次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2)具有违反《条例》第6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3)具有违反《条例》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第5

    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4)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6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