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②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③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产品;④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2)没收的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3)没收的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处理后,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报所在地或销售地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可投放市场;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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