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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侵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9-12-30 16:38  浏览次数: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