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措施。
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有关财产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以防止当事人毁损或转移的强制措施。
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暂时停止支付某人的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
此外,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还有:
强制划拨,如,物价检査机构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交罚款的,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等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拔;
强制拆除,如,城建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物;
强制销毁,如,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对个人、组织出卖的腐烂、变质食品实行强制销毁;
强制检定,如,计量主管部门根据计量法的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标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变价出售,如,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对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强制退还,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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