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合法收账 > 债权债务 > 正文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9-12-30 16:44  浏览次数: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7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应当予以赔偿:

    (1)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2)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3)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4)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撒销公证处的;

    (5)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